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
會議認為,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明顯加強,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投資者結構逐步改善,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市場運行機制改革不斷深化。資本市場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強了經濟發展的活力。會議指出,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發育時間還不長,許多方面不夠成熟,亟待完善,構建透明高效、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是一項長期任務。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深化對資本市場發展和運行規律的認識,繼續強化基礎性制度建設和市場監管,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會后,國務院公布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將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確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性質,對交易信息、資金信息的寄送、查詢作了具體規定。
為防范證券公司進行賬外經營,《監管條例》除了規定證券公司應將客戶資產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時還明確規定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賬戶應當實名,證券賬戶應當報備。明確了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信息報送制度。強化了證監會的監管責任和監管措施。
《監管條例》對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條件作了規定。為了防止股東將不良資產帶入證券公司,保證新設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條例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作了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中必需的非貨幣財產;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監管條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防范證券公司風險為出發點,重點規定了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和融資融券等主要業務的規則和風險控制措施。從賬戶實名、持股分散、規模控制等方面,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進行了規定;從賬戶報備、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對有關賬戶的交易行為實行實時監控等方面,對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作了規定;從賬戶開立、融資融券比例、擔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對融資融券業務作了規定。
《監管條例》規定: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證監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監管條例》還規定: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
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五種主要的風險處置措施: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
為保護客戶及債權人合法權益,《處置條例》規定:1、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3、行政清理組轉讓證券類資產應當采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方案應由證監會批準。4、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報證監會認定。5、除易貶損并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6、除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而支付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處置條例》規定,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證監會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組可以申請對被撤銷、關閉的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監會在批準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并安置客戶;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監會對證券公司作出撤銷決定,進行行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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