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指引》昨日發布實施。期貨公司等會員單位反洗錢內控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四大制度得到明確。
《指引》要求各會員單位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相關反洗錢負責機構應履行草擬反洗錢內控制度、規程,制定業務規則等七項職能。會員單位應制訂書面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方面制度內容。
《指引》針對客戶特點或賬戶屬性,在反洗錢工作中引入了分類監管,由會員單位對客戶或賬戶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其中,對于高風險等級客戶或賬戶持有人,《指引》規定會員單位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并至少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審核。
根據《指引》,七類交易行為可被會員單位作為可以交易進行報告,包括:客戶長期不進行或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開戶后短期內大量進行期貨交易,然后迅速銷戶;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客戶間進行收益傾向一方或收益傾向不明顯的頻繁對倒行為;個別客戶在明顯不合理的價位上成交;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同時,《指引》授權會員單位在"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方面,除常規性的身份驗證等約束外,《指引》要求,會員單位委托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完成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戶的影像資料。會員單位對證券公司提交的開戶資料審核后開戶、存檔。證券公司未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會員單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另外,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會員單位應當識別信托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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