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7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強化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屏障功能,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能否簡要介紹《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根據《意見》關于“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的要求,中國保監會充分借鑒國際經驗,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深入研究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和實現專業化、市場化運作的具體措施,經過反復論證,確定了對保險保障基金采取公司制管理、專業化運作的管理模式。2007年10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為適應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同時,根據保險業迅速發展的新形勢,中國保監會在總結近年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考慮保險市場需求的基礎上,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聯合發布了《辦法》。
問:《辦法》出臺對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范圍、繳納基數,以及部分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完善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運作,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保險業風險防范機制,充分發揮風險屏障作用,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意義:
一是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一方面,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成立體現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的要求,增強了保險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另一方面,通過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方協同監管,增強了對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管控,初步建立內控嚴密、管理高效、監管全面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
二是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一是保險保障基金最大限度的覆蓋了各項保險業務,使更多的保險消費者受益,更有利于維護保險消費者的信心和市場穩定;二是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保險公司的分入業務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專業再保險公司也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體現了保險保障基金以救助保單持有人,維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基本原則。
問:與2004年16號令相比,《辦法》規定的內容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新《辦法》調整了章節設置,并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繳納基數、繳納范圍和比例,以及投資渠道等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是新增“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一章,并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治理結構、融資、信息共享等內容做出了規定。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依法籌集、管理、運作基金;監測保險業風險,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保單持有人和保險行業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保險業的風險處置;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等。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有關單位的監管權限:中國保監會負責管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業務等;財政部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批預算、決算方案等;在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由中國保監會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經商有關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是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2004年16號令規定,保險保障基金以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作為繳納基數,對分出業務部分,由接受該業務的分入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因此,保險保障基金不僅需要救助破產保險公司自留保費業務的保單持有人,還要在分入保險公司破產時,救助作為“投保人”的分出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保障基金應以救助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而非救助分出保險公司為原則。因此,《辦法》對繳納基數進行了修改,規定保險公司以毛保費收入作為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分入保險公司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當其破產時,分出保險公司不再受到保險保障基金救助。
三是規范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范圍。第一,將投資型非壽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覆蓋范圍。投資型非壽險業務作為新開發的險種,2004年16號令未對其進行規范,該業務也一直未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由于此類業務形成的資產負債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時同屬清算財產和應償債務,因此,《辦法》規定投資型非壽險業務也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比例為:投資型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第二,明確了不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業務范圍。一是,明確將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業務排除在保險保障基金的覆蓋范圍之外。二是,由于企業年金業務是保險公司的受托管理業務,其風險和收益完全由委托人承擔,無需保險保障基金進行救助,《辦法》將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排除在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之外,有關業務也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四是降低了部分保險業務的保險保障基金繳納比例。《辦法》將繳納基數調整為毛保費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保險公司的繳納范圍。為了不增加保險公司負擔,《辦法》適當降低了繳納比例,規定:非投資型財產保險、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短期健康保險等由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降低為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
五是適當拓寬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隨著保險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增長,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投資渠道、分散投資風險的要求日益增加。《辦法》規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原則下,保險保障基金資金運用的渠道在原來銀行存款、政府債券的基礎上,增加了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投資渠道的拓寬,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為保險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創造了條件。
問:《辦法》發布后,中國保監會將有哪些后續工作?
答:與2004年16號令相比,《辦法》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資金籌集、管理、運作等多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國保監會將全面落實《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加強協同監管,推進保險保障基金風險屏障功能的充分發揮。今后一段時間,為配合《辦法》的貫徹實施,中國保監會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監督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盡快落實《辦法》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建設等要求;
二是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做好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監管工作;
三是加強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研究,開展《辦法》有關配套措施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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