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相較此前發布的試行規定,新規修訂或增加了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發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解釋規章、委托專家參與規章起草和建立立法信息及時反饋制度等內容,以期提高規章質量和立法工作效率。
規定要求,對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章草案,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證券期貨市場敏感問題的除外。同時,經會領導批準,起草部門可以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將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報刊等媒體上刊登。
新規專門增加了起草部門應當要求參與起草規章或者受托起草規章的有關專家、單位遵守保密等制度的規定。
在法律解釋、修改方面,新規規范了以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形式解決相關規章在法律適用方面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此前,中國證監會在2008年上半年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布過相關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
新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立法信息及時反饋制度。中國證監會各部門以及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業協會等單位,在適用現行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時,發現需要修改、解釋的,可以及時向法律部報告。
新規還要求,規章簽署公布后,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公報和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報刊等媒體上公開。該規定于2008年5月20日審議通過,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記者 謝聞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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