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金經理注冊制度,4月1日起施行
◆嚴格監管頻繁變動的基金經理
◆基金公司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需報備
◆投資管理人員變動情況與公司新業務申請相掛鉤
◆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
動通訊工具應集中報關
為進一步規范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全文詳見B4版),同時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意見明確了基金經理將采用注冊制度,而且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如果員工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要及時向公司報備,此外,意見還對頻繁變動的基金經理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
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八個方面:
一是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建立基金經理注冊制度。意見規定,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監會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并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二是要求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上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資產。修訂后的意見明確要求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三是對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及管理基金未滿一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投資管理人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意見規定,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及管理基金未滿一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四是將投資管理人員變動情況與公司新業務申請相掛鉤。根據意見規定,對于疏于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
五是明確要求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意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帳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六是對投資管理人員股權投資行為作出規定。意見要求公司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頭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七是要求加強投資管理人員的通信管理。意見要求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報關,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并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八是要求公司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的管理。意見規定,公司應但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意見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導基金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樹立長期的投資理念。同時,也是推動行業自律、規定鉤子管理人員行為,更好地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步驟。(侯捷寧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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