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23日訊記者孫勇報道:財政部日前公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辦法》目的在于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轉,促使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提高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將“有章可循”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的出臺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有了統一的工作原則和操作規范。這不僅有利于財政部門規范企業的行為,也有利于國有金融企業根據辦法完善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預防金融腐敗。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有金融企業重組改制中涉及資產轉讓的行為日益增多,交易金額不斷增大,許多原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針對國有金融企業資產轉讓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如非上市國有產權轉讓缺乏明確規定、轉讓價格確定缺乏依據、資產轉讓監管職責劃分不明確等,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制定既能適應市場需要又能體現金融企業特點的資產轉讓辦法,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為金融國資轉讓主要方式
《辦法》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定義、轉讓渠道、轉讓方式、轉讓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定義(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將《辦法》規范的國有資產定義為股權資產,即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二是從流通性質入手,明確轉讓渠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其中,非上市國有產權的轉讓由轉讓方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拍賣或招投標的形式公開競價產生轉讓價格;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在證券交易系統中進行,轉讓方可根據轉讓股份的比例選擇交易系統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進行,轉讓價格為市場價格。
三是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范。以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為例,企業在事前決策程序中,要制定轉讓方案,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審議;在轉讓實施中,要做好資產評估等基礎性工作,依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在轉讓行為生效后,要及時辦理交易結算、產權變動登記等手續。
為何要求轉讓以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為主要方式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為主要方式。主要原因是這兩種交易方式都是公開的,是防止交易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不公正的有效方式。此外,近年來產權交易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和規范,也為金融國有資產公開交易提供了保障。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內部資產重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經國務院批準或者財政部門批準后,轉讓方可以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資產。主要是考慮到兩點:一是金融作為重點行業,為了保證國家對金融行業的絕對控制力,有時不宜采用公開進場交易的方式轉讓國有產權,避免國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當國有金融企業集團內部對下屬子公司進行戰略重組時,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
由于協議轉讓缺乏公開競價的過程,轉讓價格不能達到最大化,因此從保護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辦法》嚴格控制直接協議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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