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電(記者劉育英)中國國務院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減持,國有股的百分之十未來由社保基金持有,這涉及到一百三十一家公司的近六百四十億股票市值。
財政部和證監會十九日對外發布了國務院這一決定。根據決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百分之十,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
財政部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這是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
數據顯示,截至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一百三十一家,涉及國有股東八百二十六家,應轉持股份約近八十四億股,發行市值約六百三十九點三億元。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國有股減持政策能夠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步伐,充實社保基金資金來源。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投資機構,它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禁售期。
對于國有股減持是否會對股市造成沖擊,趙錫軍認為,百分之十國有股由社保持有,將緩解減持時資金流入市場的投放壓力,而且股東禁售期延長三年,更使市場緊張情緒有所緩解。
131家國有股公司應轉持股份市值近640億元
新華網北京6月19日電(記者韓潔羅沙)根據中國有關部門19日聯合公布的境內國有股轉持公司國有股東的轉持數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
根據中國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依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規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19日聯合發布這一公告。
公告詳細列舉了各公司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名稱和應轉持股數。公告明確,如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導致凈資產不變、股份數量增加,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數量相應增加。
國有股轉持10%充實社保基金 涉及131只個股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全國社保理事會今日就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依法實施轉持發出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依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依法實施轉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現有資料,經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各公司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名稱、應轉持股數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導致凈資產不變、股份數量增加,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數量相應增加。
境內證券市場部分國有股將由社保基金轉持
國務院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這意味著此前社會一直爭論的,國有股是該“減持”還是“轉持”的問題有了明確的政策。
按照新的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是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轉持股份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
也就是說,今后國有股將不再按照7年前被叫停的方式進行減持,而是上市后直接把一部分股份劃撥給社保基金。而且新的規定要求,社保基金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禁售期。專家認為,從減持到轉持的一字之差,體現了我國以國有資產補充社保體系、和維護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的決心。
四部門關于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政策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依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依法實施轉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有資料,經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各公司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名稱、應轉持股數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導致凈資產不變、股份數量增加,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數量相應增加。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如有疑義,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并提交國有股權管理批復等文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核定。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中央關于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決定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省級以上(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和負責監督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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