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6日訊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大小非股份上市流通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昨日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對2006年5月的該文件版本進行了修改完善。
09版細則對06版進行了六處改動,一是擴大了《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二是強調股東和公司不得操縱股價配合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是強化了限售股東是否存在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的披露要求;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五是刪除了與《中小企業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相重復的內容;六是刪除了以向特定投資者配售形式出售股份的有關內容。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以下簡稱“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股東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一)新老劃斷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則存在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三條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第四條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依照本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嚴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項承諾,其股份出售不得影響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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