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并予發布。
細則規定,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依照本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股東出售限售股份應當嚴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項承諾,其股份出售不得影響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繼續履行。
細則要求,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東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計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包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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