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在報道近日公開征求意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時,將“股票上市”與“股票發行”混為一談,做出股票發行申請將改由交易所直接核準或決定的不實報道。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8日對此進行了正式澄清。
該負責人指出,媒體對《修訂草案》有關條款的誤讀,有兩點需要澄清:
首先,“股票上市”與“股票發行“是聯系緊密但又相互獨立的兩個事項。
該負責人解釋,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股票。而對于證券(包括股票)上市,《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根據第五十條,“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是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
其次,股票上市申請由交易所核準,是由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設定的,而并非《修訂草案》中新的改革措施。
負責人解釋,原《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申請”。修訂后的《證券法》第四十八條予以修改,規定股票上市申請直接由交易所審核。修訂后的《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實施后,即已按照其相關規定處理股票上市申請。考慮到隨著法律的修改,現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關于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已失效,故《修訂草案》刪除有關內容,使之與修訂后的《證券法》等相銜接、協調。
該負責人強調,《修訂草案》刪除授權交易所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并不影響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核準股票發行申請。希望廣大投資者、有關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在這一前提下對《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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