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光大銀行一股腦推出了2010年陽光財富“T計劃”的四款理財產品,光大銀行這些理財產品通過信托公司平臺,分別向遼寧省交通廳、中鋼集團、河南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和攀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發放了四筆貸款。也就是說,這四筆信貸資產通過貸款類信托對接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方式,并不會出現在光大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其規模、風險等很有可能無法進入相關監管部門對我國信貸情況的統計中。
據銀率網數據庫統計,2009年,銀行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發行量節節高升,全年平均每月投資于信貸資產的產品發行量為185款,較2 0 0 8年 的1 5 2款 同 比 增 加 了21 .7%。由此可見商業銀行使用理財產品變相貸款的普遍程度。以至于銀監會于近日連發111、113號文,規范“表外貸款”,意讓“消失的信貸”回歸資產負債表。業內專家預測,通過信托產品發放貸款的方法將受到遏制,今年銀行實際信貸增速將“吃緊”。
兩種信貸資產“消失”方式均被叫停
信托業人士劉擎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信貸資產上演“迷蹤陣”式的規模轉移最普遍的兩種方式是,通過信托平臺發售理財產品,以及通過“雙買斷”形式在同業間轉移資產。前者是指銀行先將對公業務的存量貸款資產轉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此貸款為投資標的向銀行發行某信托計劃,而銀行再將此信托計劃做成信貸類理財產品向公眾發行;后者則是通過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使出讓方將信貸資產轉出資產項下,而受讓方同時也可不將其放入資產項下,從而實現一次信貸規模的“失蹤”旅程。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最新一期《中國金融》撰文指出,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受到監管新規定的限制,而通過發行信貸產品的方式可將信貸資產轉移至表外。部分銀行在設計產品時將長期限的貸款項目拆分為若干個短期理財產品,增加了產品的信用風險。
由此,銀監會分別于2009年12月14日和12月23日發布銀監發[2009]111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 作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和 銀 監 發[2009]113號文《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試圖有力遏制信貸資產“玩消失”行為。劉擎說,111號文中“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的規定切斷了銀行表內信貸資產通過信貸類理財產品的騰挪渠道;113號文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俗稱“雙買斷”)等方式規避監管。該文還規定,信貸資產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方可將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轉入方應同時將信貸資產按相應權重計算風險資產,并計提相應的風險撥備。據介紹,這是為避免出現個別銀行靠打“時間差”粉飾報表的行為。
西部某信托公司的一位老員工感慨道:“信貸資產轉讓類的業務一般規模大,有利于信托公司充規模和信托業務人員完成額定任務,但是坦白講,信貸資產在表里表外搬來搬去,對整個經濟并沒有什么促進價值。”
“消失的信貸”能否盡歸表內?
銀監會的有關規定能否使“消失的信貸”回歸表內呢?北京新華國信投資咨詢公司有關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存量規模約3 .7萬億元,其中信貸資產類占比在50%以上,也即可能有超過1 .85萬億元的信貸潛伏表外;如2009年12月份人民幣新增信貸額按5000億元計,2009年我國全年新增貸款約為9 .7萬億元;由此推斷,若以信貸類理財產品來規避信貸規模調控或資本充足率監管的現象得以控制,將引發約16%的信貸額“回歸”表內。
但是,新政策剛剛出臺,業內已經提出雙信托或者直接用信托貸款去替代新增貸款的辦法來進行應對。記者發現,現在仍在售的銀信合作貸款類理財產品大多是新發貸款融資類理財產品。北京新華國信投資咨詢公司專家指出,目前驅使商業銀行轉出信貸資產的動因較為強烈:首先,銀行需借此解決信貸規模約束問題。2009年下半年,各商業銀行紛紛開始進行信貸額度控制,有的銀行甚至要求年末信貸余額保持在10月末水平,這意味著年內已無新增貸款空間,借道理財產品也是無奈之舉。其次,解決資本充足率達標問題。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目前銀監會已提高對內地銀行原來的8%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中小銀行提高至10%,大型銀行則提高至11%。一些股份制銀行受資本金約束,通常采取騰挪信貸的方法達標。第三,是商業銀行服務客戶的需要。一方面,銀行零售客戶需要這樣的理財產品,另一方面,信貸收縮之后,貸款額度不足,為了繼續服務和維護客戶,采取發理財產品的方式為客戶融資。此外,銀行還有其他監管指標的達標考慮,如為了滿足貸款集中度或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等。
銀行經營實況更透明信貸增速“吃緊”預期形成
“111號文余音未盡,113號文再下猛藥”的做法充分顯示了銀監會的決心,大多數接受記者采訪的銀行和信托業人士均認為,上述兩文件明顯加大了有關部門對今年銀行信貸規模的控制力,信貸“吃緊”預期已經形成。
從監管政策的導向來看,有關專家表示,銀監會多管齊下禁止銀行為規避信貸規模調控或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而蓄意轉讓自身信貸資產的行為,意在掌握商業銀行真實的經營和規模,同時倒逼信托公司戰略調整。
不少人為信托失去了信貸資產轉讓這一銀信合作的主戰場感到可惜,但是信托人士劉擎認為從111和113號文的監管精神來看,監管當局意在要求信托公司加強主動管理能力建設,有利于行業發展意在長遠。信托業在我國并不是一個新行當,但人們對其常存誤解,有人認為是不守規矩的“壞小子”,有人認為是在銀行的業務盲點做平臺,而鮮有人知道信托是金融業的“輕騎兵”,是最具想象力的金融創新者。這種狀況與信托長期沉醉于平臺業務、缺乏主動管理能力有關。劉擎說:“信托業應該自有標準,應該自有天地———以風控能力為表現的項目擇選能力、以財富管理為表現的主動管理能力將成為信托的核心價值和主戰場。”
對于此前使信托偏離了其原有功能的銀信合作態勢,監管部門一方面將抑制過于靈活后出現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在將其拉回到信托原本的功能,不斷提高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將不再僅僅擔任平臺的作用,將會在項目前期調研、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后期管理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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