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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0月14日訊 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獲悉,中國人民銀行今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為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規范銀行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管理辦法》明確:境外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人民幣來華投資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直接投資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直接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相關金融服務手續更加便利。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范圍,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境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統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投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直接投資法律規定。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辦法對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實施管理。
第二章 業務辦理
第五條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幣前期費用資金和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于境內再投資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當在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前期費用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剩余前期費用應當轉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立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含新設和并購)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無需提交前述第(一)項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信息登記手續。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或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繳付人民幣出資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并購境內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并購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并購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股權轉讓對價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九條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業務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可以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對于房地產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時,銀行還需登陸商務部網站,驗證該企業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投資者繳付的注冊資本、出資和股權收購人民幣資金的實收情況進行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賬戶開戶銀行進行詢證后,可以出具驗資報告。
開戶銀行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在收到銀行詢證函之后,認真核對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對外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業務專用章,并在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第十一條銀行應當依據相關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規定,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本金,審查通過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的資金支付業務。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業務。
第十二條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的,銀行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后可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后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者將因人民幣利潤分配、先行回收投資、清算、減資、股權轉讓等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境內再投資或增加注冊資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資金存入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結算業務。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后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境內依法以人民幣開展投資業務的,其所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人民幣注冊資本或出資資金并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業務,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六條境外投資者同時使用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出資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手續,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匯資金結算手續。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為注冊驗資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股東、集團內關聯企業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借款和外匯借款應當合并計算總規模。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憑人民幣貸款合同,申請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
第十九條銀行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和人民幣借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金。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用人民幣償還境外人民幣借款本息的,可以憑貸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