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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五、加強民族醫藥發掘繼承和科研工作
(十五)加強民族醫藥繼承創新基地建設。繼續加強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民族醫)建設,參照國家基地建設的目標要求,在新疆、內蒙古、青海、廣西等民族地區建立省級民族醫臨床研究基地,同時建立一批民族醫重點研究室。
(十六)加強民族醫藥專家經驗傳承研究。做好20位名老民族醫藥專家的醫技醫法、臨床經驗、學術思想的傳承研究。加快整理繼承一些瀕臨失傳的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建立20個名老民族醫工作室。
(十七)組織開展民族醫藥文獻整理和搶救發掘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150部民族醫藥文獻的整理、??薄⒆⑨?、出版工作,完成仫佬族、阿昌族、哈尼族、怒族、布朗族、傈僳族、德昂族、鄂溫克族等民族醫藥常用醫技醫法、習慣用藥、秘方驗方、養生保健方法等醫藥知識、文獻的搶救性發掘整理研究,開展獨龍族、京族、柯爾克孜族等民族醫藥的搶救性發掘整理研究,將其中重要著作漢譯出版;組織編著民族醫藥文獻目錄;開展哈尼族、哈薩克族、仫佬族等民族醫理論整理研究。
(十八)強化民族醫藥臨床應用研究。做好藏、蒙、維等民族8個優勢病種的臨床評價研究和傣、朝、壯等民族特色診療技術的規范化研究。針對民族地區常見病、多發病,開展民族醫10—15個病種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開展民族醫“治未病”研究。
(十九)組織開展民族醫藥特殊炮制技術和傳統制劑技術研究。繼續做好藏、蒙、維、傣、朝、壯、瑤、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藥材或有毒藥材的炮制工藝研究,闡釋炮制原理。開展傳統制藥工藝的評價研究,優化工藝,鼓勵民族藥生產企業、研究機構開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輔料的應用與開發。
(二十)開展民族藥資源調查、保護與利用和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開展本轄區內民族藥物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編制民族藥志。加強民族藥品種保護,促進民族藥質量提高;支持民族藥資源基地建設,積極推行民族藥藥材GAP實施工作,鼓勵民族藥材規范化種植,保證民族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對資源緊缺的民族藥藥材,要逐步解決替代品和發展種植、養殖。加大對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和宣傳力度,制定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積極申報世界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做好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
(二十一)加強民族醫藥標準化基礎條件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加快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籌建全國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全國遴選建設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化研究中心和實施推廣示范單位。加強對民族醫藥專家標準化知識的培訓。
(二十二)研究和制定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開展民族醫藥名詞術語等標準的制定,完成一批藏、蒙、維、壯、瑤等民族醫藥常見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制定。支持《蒙醫護理標準》等一批民族醫藥標準的研究和制定。修訂藏、蒙、維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二十三)加快民族藥標準建設。將民族藥國家藥品標準提高工作作為國家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的重點工作之一,分批對衛生部頒布的藏藥、蒙藥、維藥標準進行修訂和提高;完成300種藏藥、蒙藥、維藥及藥材標準的提高工作;指導民族地區建立和完善民族藥藥材標準,制定和修訂體現民族藥特色的炮制規范;鼓勵和引導民族藥生產企業和研究機構積極開展民族藥標準研究提高工作。
七、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
(二十四)建立完善民族醫藥從業人員執業準入制度。繼續完善藏、蒙、維、傣、朝、壯醫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鼓勵符合條件的藏、蒙、維、傣、朝、壯醫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研究制定其他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開考標準。制定中醫類別醫師注冊進行民族醫執業的實施辦法。將農村具有民族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開展民族藥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可行性調研,不斷完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二十五)積極落實民族醫藥醫療保障優惠政策。民族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在制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時,考慮充分發揮民族醫藥的作用,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診療項目及民族藥(包括飲片、成藥、醫院制劑)納入相應的目錄,適當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民族醫藥服務的報銷比例。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目錄》中增加民族藥品種目錄。
(二十六)扶持民族藥的開發與使用。完善民族藥注冊管理,遵循藏、蒙、維等民族藥的研制規律和特點,保證上市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民族藥的研制應符合本民族醫藥理論,申請生產民族藥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民族藥專業人員、生產條件和能力。民族藥品種的技術審評工作,應以民族醫藥專家審評為主,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專家的作用,突出民族藥特點;增加國家藥典委員會民族藥委員和民族醫藥審評專家;指導民族地區加強對民族藥研制技術和評價標準的研究,切實保證藏、蒙、維等民族藥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引導和扶持民族藥企業加強與民族醫療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民族藥研發合作。
(二十七)規范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管理。各民族地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意見》文件精神,根據民族醫藥理論特色,尊重民族醫用藥傳統和習慣,結合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的特點,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注冊規定,規范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注冊管理;會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在本轄區內指定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和綜合性醫院民族醫科之間調劑使用的具體政策。支持一批民族醫藥特色明顯、臨床使用安全、療效確切的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的開發。
(二十八)加強對民族地區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好壯瑤醫藥振興計劃專項;鼓勵其他民族地區制訂政府層面的民族醫藥振興計劃。國家民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九)加強民族醫藥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民族地區開展民族醫藥與周邊國家的官方合作和民間交流。繼續拓展廣西壯瑤醫藥與東盟間的合作與交流領域,定期舉辦“中國—東盟傳統醫藥高峰論壇”。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學術團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