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采購控制、投料環節等生產關鍵過程控制、包裝貯存運輸控制以及檢驗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產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進行食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有關檢驗規定保留樣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按照要求洗凈、消毒餐具、飲具,并將消毒后的餐具、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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