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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繼續完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構成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國的政治制度的繼續發展主要體現在:一是繼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加強。自2002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逐步實行聽證會制度,中國民主立法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進行修改,將鄉鎮人大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在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引入預選制度;規定嚴懲賄選;讓被選舉人與選民見面,確保人大代表選舉公正。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監督法》出臺,以專門法形式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同級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權力,為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提供法律依據,是人大制度建設的里程碑。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從法律上保障一億多農民工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直接擁有自己的代表。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實現了城鄉同票同權。
二是進一步加強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2005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規定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都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召開民主協商會、座談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加強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下發《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提出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政協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為維護世界和平而奮斗;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三是進一步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2001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正式頒布。該法律將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作為新內容加寫進去。中國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在內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體系框架。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均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或旗長均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這標志著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又有了新的發展。四是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中共十六大報告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中共十七大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疇,明確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必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重點推進。”隨著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國已經建立起以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億萬群眾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積極參與廣泛的民主實踐活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
到2010年底,中國已制定憲法及其四個修正案,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這表明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了科學和諧統一。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使國家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以上四個方面雖然無法全面概括中國十年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全部及其歷史進程。但也可以從宏觀上了解在中國這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這十年來民主政治建設的巨大進步。(中共中央黨校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