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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建立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及扶助補償制度。
本市農村地區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貧困影響評價內容,并建立相應的扶助補償機制。
未進行貧困影響評價或者未確定扶助補償機制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投資的大型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貧困地區產業化經營和優勢產業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貧困村建立發展村級互助組織,發展貧困地區特色產業。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貧困地區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貧困人口參加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農村貧困人口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項目,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生態保護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貧困人口有計劃地實施扶貧移民和生態移民,改善貧困人口的生存發展環境。
第二十五條鼓勵農村貧困人口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物資、資金、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的工作聯動和信息通報制度。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扶貧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庫,并編制扶貧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財政投入的扶貧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依據扶貧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向扶貧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二十九條財政投入的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審核審批扶貧項目。
第三十條財政投入的扶貧項目經審核審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扶貧項目建設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
第三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扶貧項目的組織實施,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建立項目檔案。
第三十三條扶貧項目審核審批部門負責扶貧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扶貧項目完成后,審核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扶貧工程項目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