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晨報(記者肖玉)“遲到一次罰款100元”“上廁所不能超過5分鐘!”針對一些企業這樣的規定,結合昨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市高院民一庭審判長鄔硯提醒勞動者可以說“NO”,并給勞動者總結了以下8點提醒。
1.規章制度
認為不適當可提出
“遲到一次罰100元”、“工作期間聊天扣100元”、“上廁所不能超過5分鐘”,這些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規定,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行不通了。
鄔硯說,按照新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的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勞動者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派遣工作
受傷可找兩家單位賠
清潔工被家政公司送到一家私營企業搞清潔,擦窗戶時摔了一跤骨折了。誰該為清潔工的受傷買單?
鄔硯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過程中,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違約金
兩種情況才可約定
你是否遇到過:相中了待遇更高、工作條件更好的單位,想立刻飛奔而去,卻苦于被單位各類名目的違約金束縛,讓你逃不出去?
鄔硯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后,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干得不如意,勞動者可炒老板。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勞動者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鄔硯說,勞動者只需要記住一條:提前30天給老板說。
4.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是“鐵飯碗”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與用人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就等于捧上了“鐵飯碗”。
鄔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兩種情況下同樣可以解除。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二是,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新法第39條、40條、41條的情況。即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構成可解除條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行為。或者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解除的。
5.勞動合同
內容盡量詳盡些
“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統一安排”,在你與單位簽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類似這樣的字句?鄔硯說,與用人單位簽合同,要盡量避免合同內容空心化,否則到頭來有合同也等于沒合同。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該干什么,必須明確。工作地點寫成中國、重慶市,行不行?顯然這不是立法本意。
“雖然公司有權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調整權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
6.競業限制
沒約定經濟補償無效
競業限制,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對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主要有以下限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范圍、地域、期限;二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三是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二年。
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用人單位也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7.討薪捷徑
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打討要工資官司,有沒有捷徑可走?鄔硯說,只要有工資欠條,勞動者可以拿著條子,直接到法院起訴,不打勞動爭議糾紛,改打債務官司。
鄔硯說,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無需先行仲裁。
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自行失效。
8.集體合同
可否定企業規章制度
“一紙集體合同,員工可以拿來確保工作待遇,也可以用來對抗企業的規章。”鄔硯說,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深入實施,集體合同對勞動者的保護力量將越來越大。
根據新法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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