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了全面修訂。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日前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對《規定》進行修改?
答:1989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規定》,對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一是,測繪活動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對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和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測繪成果的表現形式由單一的圖紙形式轉化為多種格式、多種載體的數字化產品,原有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這種轉變;三是,測繪成果應用的領域不斷擴大,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測繪成果利用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對管理規定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新修訂的測繪法,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了一些新的制度,為《規定》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據。
問:測繪成果應當如何進行匯交?
答:為了實現測繪成果的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測繪,《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對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為了明確測繪成果匯交的責任,保證測繪成果的及時匯交,《條例》對測繪成果匯交的主體和匯交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匯交;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匯交。其中,基礎測繪成果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匯交成果目錄。
問:對于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如何進行保管?
答:為了保證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條例》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時將收到的測繪成果資料移交給專門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同時,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對于其獲得的測繪成果也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獲取的測繪成果的安全。
問:對于如何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并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為了促進已有測繪成果的充分利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測繪,《條例》還要求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問:在促進測繪成果運用的同時,如何加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
答:針對測繪成果表現形式多樣化的現狀,《條例》要求國務院保密、測繪等部門依法確定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保密技術處理,其密級不得低于所用測繪成果的密級。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問:《條例》對于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涉及到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尊嚴,對于國家安全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條例》規定了需要國家統一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國家海岸灘涂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征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進行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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