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十四日公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前者將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后者于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目的均是為了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
據了解,金融機構必須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十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等。
《辦法》所規范的“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還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央行此前的統計顯示,二00五年,有關部門共破獲洗錢及相關案件五十余起,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上百億元。當年,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到人民幣可疑資金交易報告二十八點三四萬筆,外匯可疑資金交易報告一百九十八點八九萬筆;銀行類金融機構報送的人民幣可疑資金交易報告的數量是上年的七點八五倍,外匯可疑資金交易報告的數量是上年的十一點九六倍。(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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