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深圳退休養老的第一人郭錦釗,現在每月可在深圳領取1005元的養老金。他于1943年3月出生,1985年起在深圳竹園賓館從事保安、客房等工作,1987年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到2003年3月辦理退休手續,當年4月開始領取755元的養老金。
如今,像郭錦釗一樣在深圳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已經有220名,每月最高的可拿到1500元,低的也有八九百元,月均領取的養老金達到了1298元。
截至今年7月31日,在深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務工達341萬人。針對勞務工流動性大等實際情況,深圳新養老保險條例出臺了4項關愛措施:
取消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限制。深圳非戶籍員工的最低繳費基數規定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而實際上,絕大多數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收入達不到這個標準,不少農民工收入在市平均工資以下,他們往往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無法進入養老保險體系。針對此種情況,深圳新的養老保險條例降低了農民工的繳費基數,由原來的深圳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調整為繳費基數與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相當,目前深圳月最低工資標準特區內810元,特區外700元,降低了農民工的參保門檻。
取消退休前5年須連續繳費限制。原來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規定》要求,非本市戶籍員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在達到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在這5年里,如果有一個月未能按時繳費,在退休以后就不得享受應有的社保待遇。由于農民工工作的變動性較大,這一規定無疑剝奪了不少農民工享有養老保險的權利。新條例取消了農民工退休前5年必須在深圳連續繳費的限制,使他們和深圳戶籍員工享有同等的退休養老權利。
為鼓勵農民工長期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減少盲目退保,新條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滿繳費年限的農民工,除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外,還可以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費。根據條例規定,一次性的生活費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的,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新條例規定,退休前離開深圳的員工,如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如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并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并可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費,終結其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李桂茹 米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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