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中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五年、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訂草案》還對流動人員及其子女入戶問題作了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并在居住地無犯罪記錄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
文/記者文遠竹 通訊員任宣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介紹,這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將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的標題改為《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增加“服務“兩字,突出了對流動人員的服務與保障。
由暫住證向居住證轉變
《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員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有關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實現居住證一證多能。
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梁燦盛向記者介紹說,廣東有流動人口3000多萬,這次修訂最大的特點是:實現對流動人員的管理由暫住證制度向居住證制度轉變;由“管人”向“管事”轉變;從暫住證單一功能到一證多能的轉變;從規定流動人員義務到規定其權利的轉變。《修訂草案》確立了居住證制度為流動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修訂草案》擴大了居住證的發放范圍。原《條例》規定只對“在本省經商、就業的流動人員”發放“暫住證”,《修訂草案》規定對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的流動人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應當發給居住證。
首次領取不需工本費
《修訂草案》規定了多項便民利民措施,如:流動人員首次領取居住證不需繳納工本費,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不收取費用;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在辦理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修訂草案》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解讀
愿望是好的,執行有困難
對于《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關于“居住滿五年、居住滿七年”的規定,部分省人大代表談了自己的看法。
釋疑:
早有明文規定,卻一直未執行
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介紹說,“流動人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子女入托、入學可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以及連續居住滿七年可申請常住戶口”這兩個規定并非新規定,在1998年公布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中就已有明文規定,但卻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看來當初制定條例時有點理想化。但現實中,政府財力不夠,目前義務教育的費用都留在學生的戶籍所在地,沒有轉入常住地。如果政策太寬松了,流動人口子女都涌入越秀區,學位肯定不夠。”朱列玉說。
朱列玉認為,這一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好的。“不能因為政府部門難執行,就把這一規定刪掉。政府部門應該努力創造條件,使符合條件的外來工等流動人員的權益得到滿足。”
質疑:
大城市學位緊張,難執行
廣州市人大代表、華南師大法學院副院長陳雪卻認為,“這兩個規定,涉及到國家整體戶籍政策和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像義務教育、社保等很多方面都需要地方財政來解決。”陳雪說,條例的這兩個規定主觀愿望是好的,她本人也非常支持。“但制定這一條例時,有沒有估算過費用問題?要將所有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子女的就學問題全部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能否承擔?像在廣州這樣的大城市,在老城區滿足廣州本地子女入學的學位都非常緊張,怎么解決流動人員子女的同等入學待遇呢?”
“條例規定的連續居住五年、連續居住七年在技術上如何界定?這也是條例在貫徹執行中應該解決的問題。”陳雪告訴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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