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31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籌備十余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開啟。
辦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證監會就發布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記者: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創業板對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有何作用?
答:推出創業板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30.48,-0.14,-0.46%)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范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功能,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詳細】
中國創業板市場大事記
1998年1月 李鵬主持召開國家科技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決定由國家科委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機制總體方案,進行試點。
1999年1月 深交所向中國證監會正式呈送《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進行成長板市場的方案研究的立項報告》,并附送實施方案。3月,中國證監會第一次明確提出“可以考慮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內設立科技企業板塊”。
2000年4月 周小川表示,中國證監會對設立二板市場已作了充分準備,一旦立法和技術條件成熟,我國將盡快成立二板市場。
2003年10月 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
2004年1月31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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