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兒童與法律保護
完善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兒童權益。
(一)主要目標。
1.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2.依法打擊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控制并減少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棄兒童,特別是女嬰和病殘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3.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減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學校普遍進行法律知識教育。
4.在訴訟中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未成年人參加訴訟和辯護的權利。
―――基層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或采取適當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與執法。
完善有關兒童的立法,強化執法,有效保障兒童權益。
―――完善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兒童權利公約》。
―――嚴厲打擊殺害、強奸、摧殘、虐待、拐賣、綁架、遺棄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和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嚴禁利用兒童生產和販運毒品。
―――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使用童工現象。
2.司法保護。
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落實司法保護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公安機關和法院、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偵查、起訴、審判各訴訟階段依法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別于成年人的待遇。對未成年人罪犯執行刑罰時,要與成年人罪犯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對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得歧視。
3.法律宣傳與服務。
通過宣傳教育和為兒童提供法律服務,動員全社會重視和保護兒童權益。
―――宣傳普及保護兒童的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責任意識。有關部門、學校、家庭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兒童保護工作。
―――加強對執法和司法人員有關兒童法律知識、權益保護和辦案技能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教育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加強對兒童的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強兒童法律意識,提高兒童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
―――各類媒體在報道有關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得公開其真實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護兒童權益的工作網絡。防止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及時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工作。
―――積極設立面向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完善法律援助體系和網絡,為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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