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次審議,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21日表決通過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草案)》。記者了解到,新條例在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貼,同時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范圍,夫妻雙方只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征繳費率不超過0.6%
我省現有的生育保險繳費率為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5%,由用人單位繳納。在新條例起草和審議中,關于費率的確定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最初的草案提出將繳費率提升至不超過1%,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1%的上限過高,可能會加重企業的負擔。根據對生育保險支付能力的測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常委會最終確定將征繳費率調整為月繳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0.6%。
此外,新條例還對繳費基數進行了規定,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工資總額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增加生育津貼
新條例將生育津貼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明確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發放工資;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一是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二是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
新條例還對生育津貼發放進行了規定。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日標準為從業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前12個月生育保險費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
女性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下列規定計算:(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90天計算。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二)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45天計算。(三)妊娠不滿3個月終止妊娠的,按30天計算。(四)女性從業人員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按30天計算。男性從業人員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15天計算。
此外,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條例的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可享受待遇
與現有的生育保險辦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體范圍,夫妻雙方只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定,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癥等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報銷生育醫療費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南國都市報 劉艷 孫學新 唐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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