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差距與市場化改革 、社會公平
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張以及對其原因的不同理解導致了人們對“市場化”改革的反思乃至在反思名義下的否定。對于收入差距的形成原因及其與市場化之間的關聯,或許有待于更為深入地研究,簡單化的斷語可能有失偏頗。這其中牽涉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二是我國的市場化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個性,而這些個性特征對收入差距擴張具有怎樣的影響?
在我國經濟改革過程中,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斷擴張,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改革的初衷決定的。由于我國經濟改革的起點是高度平均主義的分配體制,并且這種分配體制導致了經濟運行的低效率,因此,與一些小國經濟發展模式不同,在改革過程中,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動力并不是如何調動各類資源參與經濟增長過程,而是試圖通過激勵機制的改變來增強資源的利用效率。最為典型的表現在通過建立起差異性的工資制度或勞動收入分配體制來增強勞動生產率。這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改革前收入分配體制中所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如工資的長期凍結導致收入分配的代際不平等、工農產品不等價交換形式導致的城鄉差距、根據身份等級分配的實物收入與福利補貼等。相對于傳統體制來說,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收入差距擴張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對原有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的糾正以及原有體制中被掩蓋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的顯性化。在改革過程中,市場機制在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強。在收入決定中,個人生產能力特征因素,如教育等人力資本,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強。這不僅表現在教育收益率不斷上升,也表現在由于教育程度和教育收益率的差異對整體收入差距的解釋程度也在不斷上升。
人們對于市場化導致的收入差距擴張的不滿大體上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失業下崗現象,因此部分人群被排除在經濟增長之外,不能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并且收入水平甚至出現絕對下降,成為新的貧困群體;在市場化過程中,尤其是最近幾年來,與人們生活關系重大的醫療、教育以及住房價格的不斷上漲構成了居民生活支出的重大壓力,而這種變化也被認為是由于市場化改革造成的;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更為嚴重的腐敗行為;市場化過程中,對貧困人口、脆弱人群缺乏應有的保障;收入分配的結果表現出在市場化過程中收入差距不斷擴張的趨向;等等。
無可否認,這些現象的出現與市場化改革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但同時也應當看到,其中的某些問題并不是市場化的必然結果,而是在一種不完善的市場體制下產生的,或特殊的市場化方式造成的。盡管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已經推行了近30年,但關于究竟什么是市場化,并沒有過準確的理解。從實踐來看,對市場化的通常理解可能更強調的是商品貨幣關系、對經濟關系的貨幣價格調節。從經濟學來看,市場存在著多種結構形態,不同結構市場中所形成的價格決定機制對于社會福利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下,單個的買者與賣者都是價格接受者,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通過操縱價格來獲利;生產要素具有充分的流動性,不同行業、不同市場之間不存在進入或退出壁壘;交易雙方都不存在信息障礙。因此,交易雙方,包括單個的買者與賣者在交易過程中都處于平等的地位。這一特征與我國經濟改革中的諸多方面是不相吻合的。在某些方面,由于利益集團的干擾,市場結構被刻意扭曲,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福利與利益在“公平交易”的名義被強勢的一方攫取。某些壟斷行業不僅通過其壟斷地位攫取高額壟斷利潤,甚至讓國家或全民為其經營不當行為、經營風險買單。因此,市場化改革并不能簡單地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也不能將市場化簡單地歸結為價格調節,而應當以“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為參照,只有這種競爭機制才能形成公平的交易行為與價格水平。構建、維持并完善“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才是市場化改革的真正含義。
在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下,生產要素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具有充分的流動性,這將導致生產要素在不同市場上獲得大致相當的收益率。這一機制將導致居民收入差距的縮小。因此,收入差距的擴張并不是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相反,市場機制本身存在著縮小收入差距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行業差距,最根本的途徑仍在于打破城鄉分割、地區封鎖與行業壁壘。這些現象表明,恰恰是市場化程度不高導致了收入差距持續擴張、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導致醫療、教育以及住房價格上漲的具體原因各不相同,但買賣雙方議價能力的差異則可能成為這三類價格上漲的共同原因。在這三類市場上,買方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賣方處于強勢地位,因此賣方掌握了更為主動的價格決定權。這種買賣雙方權利不對稱的市場化導致了買方福利以公平交易的形式向賣方的轉移。市場化過程中交易雙方權利不對稱性的另一個表現是在“市場化”名義下對資本收益的過度保護與對勞動受益的護士,資本與勞動在受益的分配中未能處于平等的地位,使得資本收益壓低勞動報酬。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所出現的對職工利益缺乏有效保障;農民工被惡意欠薪并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等,這種對勞動收益的漠視及對強勢資本利益的維護更甚于諸多市場經濟國家,這不僅導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張,也導致收入決定方式背離了普遍存在的公正觀念。
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大量的灰色收入與非法收入,由此導致了對居民收入監控的困難、稅收等收入調節政策缺乏應有的效力。這些問題在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變得更加突出,但其本身并不是市場化所導致的結果,而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交易過程中的結算方式造成的,相關改革若能推行,則為縮小收入差距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條件。
收入差距與社會公平之間的聯系也不是簡單的。收入差距描述的是不同居民之間收入分配的客觀狀態,社會公平描述的則是人們的觀念意識、價值判斷。收入差距可能是公平的,也可能是不公平的。不過,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公平觀念,并且每個人的公平觀念也是難以觀察的。因此,我們所能討論的只是公眾對于收入差距的公平感受,或公平感。盡管對于公平的討論已經不少,但關于公平感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仍非常缺乏。現有的調查結果多數表明,收入差距的擴張程度高出了居民的心理承受(即相當部分的人群認為收入差距過高);對收入差距的評價也多為不公平。
圖13:對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評價(2002)
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收入分配課題組2002年城鎮住戶調查。
唐鈞等人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84%的人都認為一個社會應當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時也有76%的人群針對身邊的狀況認為收入差距太高了。這次調查還詢問了“哪三種人最容易獲得高收入”和“哪三種人最應該獲得高收入的問題”,在給出的9類候選人群眾,前一個問題回答比率最高的三類人群為“當官的人”、“有文化有學歷的人”、“有資產的人”,而后一個問題回答比率最高的三類人群為“有文化有學歷的人”、“有技術專長的人”、“吃苦耐勞的人”。從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現實中獲得高收入的人群與多數公眾的認可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也反映出,現實的收入決定機制與人們所認可的收入形成基礎之間不相一致,這種差異顯然將導致居民對收入差距的社會公正性的質疑乃至否定。圖13給出的是2002年城鎮居民對收入分配狀況是否具有公平性的看法,認為當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占調查戶的80%,并且30%以上的住戶認為當前的收入分配很不公平;認為當前收入分配很公平的不到1%,甚至認為比較公平的也僅僅率略高于10%而已。雖然這里給出的是2002年的情況,但對于當前仍具有參考價值。總體上說,盡管對于收入分配的社會公正性已經存在著相當多的一般性議論,但仍缺乏有足夠證據的、有深度的研究。
2、收入差距調控的政策選擇
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構想指引下,有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收入分配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中大體上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首先是促進農村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農業稅費逐步被減免,乃至最終被取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減免;在新農村建設中,加大了對農村的轉移支付、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等,這些措施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其次是社會保障制度在逐步完善,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城鎮與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方式,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建設不斷推進,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完善。再次,努力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腐敗懲處力度加大,所得稅制度進行了一些新的調整。這些措施對于縮小城鄉差距、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條件、緩解社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志著相關政策調整向努力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的方向邁進。這一時期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思路大體上堅持的是如何對低收入人群“多予”,即通過外部輸入的方式來增加這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減少其支出沖擊,使其經濟福利能達到一定的水平。這些措施無論是目標人群還是措施,大多比較直接,因此能在比較短的時期起到良好的收效。從長期來看,如何建立起收入分配與收入差距調節的常規機制,增強低收入人群、弱勢人群的收入增長能力仍是需要解決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1)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大力發展勞動力密集型產業,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只有獲得了就業機會,人們才有可能獲得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可能。從根本上說,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是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以及行業差距的基本前提。消除地區之間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性障礙,消除對外地勞動力的各種歧視;廢除任何限制農村流動勞動力的政策和法規,給農民工的就業和生活、子女的教育創造更好的條件。
(2)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公共服務政策,保障機會均等
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方面具有非常顯著的作用,有力地緩解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困難。在完善各項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使之成為一項長期制度的同時,應改善公共服務的供應機制,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資本投資,特別是其下一代的人力資本投資,降低低收入人群出現代際傳遞的可能,至少應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下一代的機會均等。
(3)縮小部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的政策
打破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抑制個別部門收入不合理的過快增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工資和收入要進行外部監管,建立有效的工資增長機制;對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要加以制度化和規范化,應該建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政府部門的工資及其增長加以評估;嚴格規范政府官員的工資外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堅決懲處腐敗行為。
(4)完善稅收調節政策,建立收入再分配的常規機制
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強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強化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制度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開征遺產稅、物業稅,通過稅收政策調節收入差距的代際傳遞,為社會成員保障公平的競爭起點。
(5)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短、中、長期政策
加大農村扶貧力度,改善農村扶貧方式;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在減免農村稅賦的同時,加大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投入,使得農村居民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提高農村的教育供給能力,提高農村的教育質量;改善農村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治理結構,提高地方官員的廉潔程度,使得各級政府對農村的投入真正能夠落到實處。
(6)大力縮小城鎮內部不公平的收入差距的政策
提高對城鎮低收入人群的救助水平,解決他們社會保障問題,特別是看病難的問題;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增強社會公平的認同感;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提高就業率,最大限度的減少失業;在對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稅征收進行嚴格監管的同時,探討更加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壟斷部門的收入增長要加以專門的監管,對其福利性補貼加以限制;完善市場機制,提高打擊非法收入的力度,對市場扭曲出現的暴利要有相應的對策;規范政府的行為,限制政府的權利,縮小政府官員腐敗的空間和機會。
(7)積極縮小地區之間收入差距的政策
重新探討現行財政體制的積極和消極影響,提出財政體制改革建議;提出地區之間公共服務提供的均等化原則,已從根本上消除公共服務差異帶來的地區之間收入差距;探討有效的、公平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減少轉移支付的中間環節,使得基層政府及時并足額地獲得轉移支付資金。【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國改革評估報告》】【撰稿人:孫立平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系教授;李實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羅楚亮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博士;劉尚希國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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