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廣西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水利廳為此在南寧召開新聞發布會。
《辦法》規定,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根據《辦法》,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取水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水資源費。
《辦法》規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辦法》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或定額取水。對超計劃或超定額10%至30%的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一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倍加收。
《辦法》還對發電企業如何繳納水資源費進行了明確規定。(郭燕群 費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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