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
昨天,《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簡稱《放假辦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簡稱《休假條例》)全文公布,這兩項法規于12月7日經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放假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假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調整,我國將會出現法定節假日與周末連休三天的小長假、黃金周和職工個人帶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關于帶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條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的建議未予采納,但與征求意見時的草案相比,《休假條例》在休假補償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規定。
【變化】征求意見時,草案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現公布的《休假條例》則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條款就是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保障他們除獲得正常工資收入外,還要獲得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休假條例》做了上述修改。
不休年休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
【變化】征求意見時,草案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現公布的《休假條例》則刪去了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增加了年休假與病假、事假關系的內容。其中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稱,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同時,有意見表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經多個部門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
一年請20天事假不得請年假
員工未獲補償可申請強制執行
【變化】與草案相比,《休假條例》在年休假制度實施的監督上作了更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增加了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條例》規定:“如不安排職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不屬于公務員或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補充。(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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