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黃金周的取消尤須慎重,否則,極有可能使公眾“芝麻沒撿到,反倒把西瓜給丟了”。還有輿論認為,帶薪年休假應該具有易操作的強制性措施。
全總特邀法律顧問任扶善提出:
●根據國際勞工公約中規定“年休假最低6天”,全國總工會特邀法律顧問任扶善覺得新方案規定每年帶薪休假最少5天的標準似乎偏低
●由于人們對傳統節日法定休假普遍贊成,新方案中的取消五一黃金周和之前公布的帶薪休假規定草案成為了事實中的爭論焦點
爭論焦點
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公布,根據這一方案,將國家法定節假日由10天增加為11天,取消五一黃金周,同時將除夕、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四個民族傳統節日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11月5日《職工帶薪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休假制度的改革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
取消黃金周須慎之又慎
網友石子硯認為,黃金周的取消尤須慎重,否則,如果在“帶薪休假”依然是“鏡中花”、“水中月”的情況下,就魯莽和倉促地取消黃金周,極有可能使國民到最后芝麻沒撿到,反倒把西瓜給丟了,落得“帶薪休假”與黃金周兩手空空。可以說,這些年來正是三個黃金周的存在,才及時填補了“帶薪休假”制度缺位所造成的空白和缺憾。
黃金周化整為零難消受
網友周稀銀認為,從零存整取到化整為零,不禁讓我們對五一黃金周的即將退場而感到于心不忍,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假日的補位,雖然表明了國家對傳統節日的尊重,但卻又令更多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們覺得一時還難以消受。
僅一天的假日,人們若出行回家或旅游,恐怕只能“耗”在路上吧!
假期調整應多考慮民眾利益
江南都市報記者葉海波認為,作為實施部門,該考慮的應該是從民眾利益出發,怎么來安排假期,而不是簡單地上移下錯,形成兩個長假帶五個三天的短假這樣的局面。是否能根據具體時間上的安排,形成七天、五天(移兩個周末加假日)、三天(移一個周末)這樣的多層次休假安排。
另外,這個方案的實施也必須和《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緊緊關聯,而且帶薪年休假正是解決黃金周旅游壓力的最有效途徑。
帶薪年休假須有強制性措施
華夏時報評論員任孟山認為,從整體改革休假制度的角度來看,這次帶薪年休假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出臺,為啟動下一步的休假制度改革創造了必要條件。
帶薪年休假能否被落到實處,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因為人們期待的是用這種方式,來充抵讓人無限疲憊的黃金周,假若愿望落空,其社會影響將會不小。所以,不管是為了保障職工的休假權利,還是為將來的休假制度整體改革奠定基礎,對帶薪年休假應該具有易操作的強制性措施。
專家意見
最擔心以貨幣代替假期
“我有個親戚就是這樣,為了三倍的工資,多年不休假,這從根本上違背了制定年休假的初衷。”
新公布的《職工帶薪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節假日不計入休假假期。
全程參與我國《勞動法》制定的、中國勞動經濟學創始人之一任扶善教授說:“看到方案內容后,覺得每年帶薪休假最少5天的標準似乎偏低,從當前各國的慣例,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再結合國際勞工公約中關于‘年休假最低6天’的規定看,是否可以考慮增加到一周,并且以后可以根據工作年限增加到3周(不高于國際勞工公約標準)。”
任扶善教授說,第二點想法就是覺得方案目前還不夠具體,“休假是不是應該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差別呢。行業不同,辦法也不同。”任扶善教授說,目前的天數劃分跨度似乎偏大,這樣就容易讓人產生“工作1年和9年待遇差不多”的感覺。“還有就是對于不能休假的特殊情況,是不是應該在辦法中舉些例子。”
第三點也是任扶善教授反復強調的,他不主張以貨幣來代替假期。他這樣說道:“休息權是每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企業不能輕易以數倍工資來換勞動者的假期,過高的待遇補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任扶善教授說,“我有個親戚就是這樣,為了三倍的工資,多年不休假,這從根本上違背了制定年休假的初衷。”
新制度雖好關鍵在執行
“新制度只有落到實處,企業嚴格執行,才能讓勞動者享受到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教授表示:“五一長假沒有了,難免有人會有心理落差。但這次調整中,年休假的制度解決了這個問題。”林嘉教授說,相對的長假可以通過帶薪年假的形式實現,而且分散休假或出游,避免了集中帶來的不便。
目前,在各大網站對于新休假制度的民意調查中,可以看出參與調查者對于“取消五一黃金周”的爭議最為突出。對此規定持反對意見的呼聲中,有不少人表示出對帶薪年假的執行“不放心”。《工人日報》日前發表評論《帶薪休假,千萬別讓我們空喜一場》,文章中舉了個簡單的例子:“假如一個私營企業的員工已經在該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向自己的老板提出要帶薪休年假。如果老板不同意,這位員工是否還敢繼續堅持自己的要求?”
林嘉表示:“關鍵是新制度只有落到實處,企業嚴格執行,才能讓勞動者享受到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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