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通知》,通過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用工崗位,實現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的目標。
“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
為企業減負兩千多億元
《通知》提出的措施可以簡要概括為“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五緩”是指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四減”是指階段性降低除養老保險外的四項社會保險費費率。“三補”是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困難企業穩定崗位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給予補貼。“兩協商”是指困難企業不得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雙方依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上述措施都是特殊時期的非常舉措。據初步估計,政策實施到位以后,有望階段性減緩企業負擔2000多億元,穩定數千萬個困難企業職工的就業崗位。
往年有結余收支有保障
不會降低參保人員待遇
有人擔心,對困難企業實行社會保險的緩繳、降費率和給予補貼,是否會影響職工正常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相關政策調整不會降低參保人員待遇。據了解,目前,全國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都有相當的結余基金,可以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同時,關于緩繳,《通知》嚴格界定了困難企業的條件,嚴格規定了批準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條件和緩繳期限,明確最長不超過6個月。關于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通知》要求必須是四項社會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保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費率的安排。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對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也是以保證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為前提。
社保基金全年收支平衡
養老保險費率不宜降低
《通知》允許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同時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以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企業這四項社會保險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這會不會影響統籌地區基金正常收繳和資金的總體平衡?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部分企業緩繳不會影響統籌地區基金正常收繳和資金的總體平衡。一是因為《通知》規定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要按規定補繳,不會影響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二是明確緩繳的企業必須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和補繳的協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這樣就確認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將基金風險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圍內。三是緩繳期間企業有能力繳費的,可以提前結束緩繳期,按規定正常繳費。四是緩繳企業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統籌地區內緩繳的基金總額也控制在應征繳總額的一定比例以內。
此外,《通知》明確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主要是因為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養老保險具有支付周期長、待遇剛性增長等特點,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結余,而且明后年還將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養老保險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加。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失業保險基金補貼企業
崗位培訓可獲經費支持
《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部分失業保險基金,對困難企業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通知》規定,兩項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此外,《通知》還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所需資金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認為,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應該不會造成基金支付困難。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的政策只適用于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并且以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為前提。另外,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近1300億元,不少地區基金結余較多,有條件使用部分結余基金為企業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裁員補償可以分期支付
實際操作需把握四環節
考慮到有部分困難企業經過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補償數額較大并且時間集中,一些困難企業就難以承擔,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對此,《通知》允許困難企業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這樣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壓力,從而保住更多職工的就業崗位,同時也有利于防止被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經濟補償權益因企業無力支付而落空。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各地在實際操作中要把握好四個環節:一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對象應嚴格限定在困難企業范圍,對其他企業不能適用。二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確實是屬于一次性補償數額大、無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協議,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實行平等協商,不能企業一方說了算,更不得強迫職工簽協議。四是企業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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