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廢止了《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等規章,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法制建設取得的重要成果。這9部規章的公布實施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這9部規章,現對其相關情況及內容進行介紹。
· 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背景
在積極開展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時,及時修改和廢止已經不適應管理工作需要的法律制度,對于全面推進工業和信息化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義。立法是基礎,制度是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之初,法律制度建設的需求非常迫切。2009年全國工業和信息化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堅持依法行政,完善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制度。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建設,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有利于從源頭上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
對規章及時進行修訂和廢止,也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及時進行法規清理要求的具體措施。《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都對法規清理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還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部門對本部門發布的規章進行系統清理。我部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結合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已開展了一系列規章清理活動,對規章及時進行修訂和廢止,落實了國務院關于法規清理的要求。
對規章及時進行修訂和廢止,有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當前,第三代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業務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競爭格局不斷調整,信息化應用日趨深入。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規章的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有的條款甚至還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對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和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規定及時進行清理,有利于為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 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原則
開展這次規章清理工作,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客觀要求。相關工作中主要堅持了以下的原則:
一是維護法制統一。規章清理堅持立、改、廢有機結合,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與行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不相適應的,依法加緊修訂并提出可行的制度;滯后于管理現狀、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同步做好有關廢止工作。
二是方便群眾。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積極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在清理過程中,我部從“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對規章涉及的相關制度進行了調整。例如,在行政許可制度方面,我部修改和完善了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在許可程序方面,確定了委托省級管理機構承擔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的制度;在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提交方面,簡化了一些行政許可項目的申請材料要求。
三是強化監督。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貫穿著這次規章清理、修訂工作的始終。在有關規章中,嚴格規定各項行政許可受理和審批程序,明令禁止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收受財物、謀取利益等行為,建立監督檢查記錄、歸檔、查閱等制度,并明確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責任,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
· 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主要過程
我部這次法規清理工作是在原信息產業部法規清理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2008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后,針對《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8部需要修訂的規章,我部重新啟動了有關修訂工作。
在規章清理、修訂過程中,我部堅持“開門立法”的修訂方式,通過發函、走訪、座談等形式,多次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規章修訂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年檢制度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論證。部內相關司局對重大的修訂意見進行了反復溝通,多次修改有關規章草稿。2008年10月,我部召開專題會,聽取了有關規章清理工作的匯報,對年檢要求、軟件登記備案流程等問題進行了審議,進一步加快了修訂工作的步伐。
在反復研究、論證、修改的基礎上,2008年11月形成了有關規章修訂草案并報請部務會議審議。2009年2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8 部規章修訂草案。這8部規章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后,李毅中部長簽署部令予以公布。在對上述有關規章進行修訂的同時,我部結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廢止了《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等8部滯后于管理工作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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