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書法有無標準、標準是什么?當代書法有無原則、原則又是什么?要想討論這些問題,我們首先要對“書法”和“標準”的概念和定義做些探討。
從古至今,有關書法的說法很多,但究竟何為書法呢?漢代楊雄說:“書,心畫也”;張懷瓘說:“書者,法象也”;郝經說:“書法即心法也”;劉熙載說:“書者,如也,如其才,如其學,如其志,總之曰如其人而已”,等等。縱觀古人的這些說法,給人的感覺是比況隨意,過于玄虛,如果作為書法定義的話,恐怕都不是太確切。而現代,關于書法的說法更多,諸如:造型藝術、線條藝術、表現藝術、抽象藝術、視覺藝術等等,不一而足,因為每個人的觀察角度不同,采用的論證方法也有差別,所以得出的結論也只是從某一個方面道出了書法的特質,而要作為書法的定義也不算完整。
“書法”一詞最早出現于《左傳?宣公二年》,書中寫道:“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在這里“書法”一詞的本義是古代史官寫史時所遵循的體例、原則。而后來“書法”一詞的含義演變為漢字書寫的藝術,另外也引申有“法書”(作品)之意。
什么是“書”呢?有關“書”的解釋有很多,大概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作為動詞的解釋。漢代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說:“書(書),箸也。”它是形聲字,從“聿”形,“者”聲。“聿”即“筆”,“箸”的意思是顯明,合起來表示用筆使文字顯明,又“者、箸”音近,故“者”具有表意作用。所以“書”作為動詞的本義是“書寫、記錄、記載”,后來又演變有“作書”等意思,如“易之以書契。” 另一類是作為名詞的解釋,它不但有“信件、書籍、信函、奏章、文書、文件、詔書”的意思,如“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 ;而且還有“字體、字形、文字、《尚書》簡稱、文體名、六書、書法”等解釋,如“懷中一方板,板上數行書” 。
“法”古寫作“灋”,是會意字,從“水”,表示法律、法度象靜止的水面一樣公平;從“廌”,即解廌,是一種神獸,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觸理曲的人以辨別是非曲直。還有記載說“法”本身就是一種神獸,古人用它作為斷案的工具,它可以用角辨別出誰是罪犯。因此“法”的 本義就是:刑法、法律、法度。后來它又引申有“法令、規章、制度、標準、模式、方法、辦法、佛家食物尊稱”等含義,如“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 ;后來又被引申有“效法、依法”等動詞含義,如“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
通過以上對“書”與“法”兩個字的含義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從詞語構成的角度來考察的話,“書法”一詞既可以理解為偏正式,也可以理解為聯合式。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的組合,“書法”的含義都不外乎以下兩類:其一是指書寫、記錄、記載、作書、書寫(動詞)的法令、規章、制度、標準、模式、方法、辦法;其二是指信件、書籍、信函、奏章、文書、文件、詔書(名詞)的規章、制度、標準、模式、方法、辦法。
鑒于對“書”、“法”以及“書法”詞義的分析,我認為對書法大致可以這樣概述:書法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傳統藝術,從過程看它是書寫時應該遵守的規則、法度,從結果看它是作品的標準、模式。它又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別,從狹義上講,書法是用毛筆書寫漢字的方法和規律,內容包括執筆、運筆、點畫、結體、章法、氣韻、境界等,其中又分為有形的規律和無形的規律;從廣義上講,書法是指語言符號的書寫法則,其內容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漢字,可以包括任何文字,工具和手段也日益豐富。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所謂書法標準則是從狹義上來說的。
“標準”一詞在《法學辭海》中被解釋為:“規范、樣板”。”在《古漢語詞典》中,“標準”有兩種解釋,其一是“衡量事物的準則”,如袁宏《三國名臣序贊》曰:“器范自然,標準無假。”其二是“榜樣、規范”,如杜甫《贈鄭十八賁》詩:“示我百篇文,詩家一標準。” 韓愈《伯夷頌》:“夫圣人乃萬世之標準也。”而在《詞海》一書中,“標準”也被解釋為“衡量事物的準則”。當然,不管“標準”是準則,還是規范或樣板,它總是在被作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義上來加以理解和運用的。標準是一個線性的概念,是一種“界限”,在界限之上就是符合、達到或者超過了標準,而在界限之下就是不符合或者沒有達到標準。線是由無數的點組合而成的,而點又具有無限小的特征,所以實際上不能說處于或等于標準,而只能說符合標準,超過標準或低于標準。
通過以上對“書法”和“標準”含義的考察,筆者認為書法作為一門藝術,它是沒有固定的標準的,如果硬性地給它規定一個“標準”的話,這是不符合藝術規律的。產品,尤其是批量生產的產品講標準、有標準,但作為一門藝術,一門抒情寫意性極強的藝術——書法藝術,它是沒有固定標準的。說它沒有標準并不是藝術上的不可知論。但它作為一個藝術門類則有規律可循、有總的原則可遵守。書法不但具有一般藝術所具有的共性,它還有自己獨特的個性。退一步說,即便是假設當代書法有“標準”,而這種“標準”也是相對的,并且還有不同的層次,有高低之分。
社會無論如何發展,書法之所以稱之為書法,它是具有其內在的特質的,這是書法之所以存在的根本,也即是書法的本體。我們現在探討書法的當代“標準”,就是要討論書法在當代的新形勢下要遵守、堅持的規律和原則。而基本原則有哪些呢?
第一、書法不能脫離漢字。縱觀整個書法的歷史和現狀,無論何時、何地,書法之所以為書法,最根本的一點就是不能脫離漢字。一部書法史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一部漢字的發生、發展和使用史,書法與漢字是一種先天的、血緣的關系。漢字是書法的基礎,離開了漢字書法便無所附麗,書法是漢字書寫的升華,書法是漢字的夢。無論書法如何發展,它永遠不能離開漢字,書法的根本就是要書寫漢字。當代各種所謂的脫離漢字的“書法”是根本立不住腳跟的,它們逾越了書法之所以為書法的底線,也可以說是不符合書法的“標準”,因此脫離漢字的書寫或者涂抹其實是不能稱之為書法的,它充其量是書法的衍生物而已。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書法盡管以漢字書寫為立身之本,而書法不但與漢字字義,而且與漢字所表達的文學性(意義、意思)沒有必然的聯系,它主要是一種由筆墨所傳達的感受。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會更容易理解后人為什么會把那些前人留下的只言片字當作書法(法書)了。
第二、書法是線條的藝術,必須強調書寫性。漢字是有八個基本的筆畫按照不同結構原則組合而成的,這些基本的筆畫都是各式各樣的線條,如果沒有這些長短粗細豐富多樣的線條,就不會有書法這門藝術。有人之所以說書法是造型藝術,其根本立足點就是說書法是通過線條進行造型的。在書法中這些線條又具有書寫性,書法的線條在時間上具有一維性、連續性,因此那些通過工藝手段制造出來的線條已經背離了傳統意義上的書法的精神。
第三、當代書法要繼承傳統。書法這門藝術不同于別的藝術門類,它有自己獨特的規律,所以在學習方式、方法上也有其獨特的地方。如技法的訓練必不可少,書法技法的獲得一個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對前人優秀法書的臨摹,但臨摹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通過對經典作品的臨摹來掌握書寫的技巧,諸如起筆、行筆、收筆等的方法。趙孟頫曾經說過:“用筆千古不易”,他的說法盡管有些偏頗,但也道出了書法藝術在用筆上的一貫性這一特點。這種“千古不易”就是書法之所以是書法,而不是別的藝術的一種本質的東西,這些恰恰就是后人應該向古人學習的。所以當代書法要發展和繁榮,就一定要繼承傳統。而繼承傳統就必須加強表現技巧方面的修養。書法的風格通過技法表現出來,但書法具有審美價值的風格,卻不僅是形式的設計。重要的是運用技法的精神修養、氣骨、格調等。阿布羅夫在《藝術的審美特征》中說道:“藝術家就是必須有所謂高度的技藝,這種技藝可以作為高度本領的標準,即技藝的標準。”“藝術家必須真正具有技藝即高度的工藝熟練程度。但是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說,任何一個藝術家應當是匠師,而絕不是所有的匠師都是藝術家。” 對于書法來說,倘若要做書法家,先得做一個出色的“寫字匠”,得有良好的形式表現技巧,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形成自己獨特的風格。筆墨等形式技巧的獲得,大概有師承、立意、審美趣尚等方面的因素。
第四、要立足當代、面向未來。任何門類的藝術,總是產生于特定的時代,都離不開當時的時代背景和社會生活環境,它不可避免地要烙上這個時代的印記,書法藝術當然也不例外。此誠如孫過庭《書譜》所云:“夫質以代興,研因俗易。雖書契之作,適以記言;而淳醨一遷,質文三變,馳騖沿革,物理常然。” 在當代,由于社會飛速發展,傳統的書法藝術不斷地受到影響和沖擊,原本主要是文人修身養性的一種雅玩方式的書法,到了今天它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書家借助社會文明所帶來的各種物質條件,使書法作品在以各種豐富多彩的形式、方式走進了人們的視野。
在當代,書寫者的功利目的更加強烈,絕大多數書法作品的產生是作者為了展覽、比賽、懸掛而創作的,是為了藝術而藝術的創作。我并不否認社會的進步對書法藝術的發展帶來的便利,但無論社會如何發展,作為傳統的古典的書法藝術,它的根本不能丟棄,它是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立足當代,與時俱進,并且面向未來的。
第五、書家必須要有好的修養。一個成功的書法家,除了其天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后天的修養。先天的東西,我們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只能通過后天的努力來進行彌補。從古至今,所有成功的書法家都具有很好的修養,當代的書法家也不能例外。所以在當代的現實情況下,書法家更應該加強自己的修養。
首先是有好的人格修養。對藝術家來說,要使自己的作品有好的風格,就必須陶冶性情,鍛煉人格,所以成功的藝術家們都很注意偉大人格的培養。羅丹說:“在做藝術家之前,先要做一個人!”傅雷則認為,要做一個好的表演藝術家,也必須心靈純潔,“不是純潔到鏡子一般,怎能體會到前人的心靈?怎能打動聽眾的心靈?” 所以說,人格是形成藝術風格的重要因素。于書法藝術更是如此,對書法家來說更要加強人格修養。
其次是要有好的知識修養。書法本于寫字,寫字者必須識字讀書。書法是漢字書寫的藝術,不但講求將字寫得合乎規范,而且要帶有藝術色彩,若要成家的話,還要有自己的風格。書法藝術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書法家必須有較高的知識修養。書法家的知識結構包括書法家對社會生活、客觀事物的感悟;對書法本體、書法歷史的研讀;對文學、文字學、哲學、宗教、美學、心理學的了解;對音樂、舞蹈、繪畫的涉獵等等。而每個書家也都利用自己的獨特的知識結構來形成自己獨特的個人風格的。書法家有了很好的學問修養,就會大大增強書法藝術的想象力、表現力和創造力,書寫時才能夠視通萬里,下筆如有神助,他的作品也才會由于自己深厚的學養而具有令人欽羨的獨特風格。(孟云飛 書法學博士、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藝術學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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