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法作為中國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作為中國文化大系統中的子系統,具有多向度、多層次的文化品格,這是中國書法固有的、與生俱來的,這種品格與性質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各方面具有顯性和隱性的密切聯系,在聯系中顯示出其多方面的文化功能與文化價值。當人們把書法定義為“藝術”時,實際上從中國書法的審美價值方面來判定的。但中國書法的審美價值只是其多元文化價值的一個向度、一個方面,不能全面概括中國書法本質和特性。我們說中國書法是一種文化,這并不是在為中國書法下定義,只是表明一種文化學研究的角度,只是表述我們考察和研究的視界。
一
關于文化結構,不同的文化學學者有不同的劃分。在此,我們不妨借用馮天瑜等在《中華文化史》中提出的文化結構層次模式:即將文化結構分為物態文化層、制度文化層、行為文化層、心態文化層四個層面,以說明中國書法的文化性質。
(一)物態文化層
就“中國書法”來講,各種字體、書體的漢字總是鑄刻、書寫在一定的物質材料上,不僅那些顯示各種漢字的甲骨片、青銅器、竹簡、木牘、縑帛、石頭、紙張等都屬于“器物”,是以物態化形式呈現出來的,而且這些物質材料、這些“器物”上的字跡,包括字跡的點畫、結構、布局,也都在特定材料上顯示出其各自不同的色彩、形狀、質感等視覺內容。甲骨文字、青銅文字以及簡牘、帛書、石刻文字、紙書文字等之所以給人以各不相同視覺效果,不僅在于字體、書體的不同,而且在于不同材料本身的質地、色調不同,使用了不同的工具,運用了不同書刻方式。正是“中國書法”具有物態文化的性質,人們不僅通過眼睛可以識讀其文字,觀覽字體的點畫、結構、布局,而且能感受到文字內容之外的物質材料本身的外觀形式,另外,顯示漢字的“器物”的工藝制作水平,如甲骨的選擇加工,青銅器的鑄造,簡牘的選材與制作,絲織品與紙張的質量以及刻刀、毛筆、墨的制作水平使用等,直接影響到顯示漢字的數量、質量、效果。同時,這些工具材料的使用本身也是一定時代科技、文化發
展狀況的直接反映。
(二)制度文化層
中國書法中蘊含著制度文化的內容:第一,在物化層面上,漢字得以顯示的“器物”本身,和甲骨卜辭的刻制、鐘鼎盤簋爵等青銅器的型制、大小及漢字的顯示方式,宮廷詔冊、官書簡牘、紙書函札、宗教寫經等幅式、格式,碑銘、墓志石材的品種、大小、厚薄及刻寫字體的選擇等,都不是隨意的,無不體現出一定的政治、經濟、宗教、家族、制度等方面的規范、準則;第二,各種字跡的文字更能明確具體地顯示出社會制度方面的內容。
(三)行為文化層
“中國書法”作為各種物態化“器物”,顯示出制作者動態的行為過程:不論是工匠的修甲整骨、鑄銅鑿石、削竹刮木、造紙制筆,還是各種“文人“的刻寫卜辭、擬寫詔冊、撰寫碑銘、抄錄經卷、修書問安、著書立說、賦詩填詞等,都是在一定動機目的支配下體現出一定的禮俗、民俗、風俗的“行為”,器物的制作和文字顯示的過程,都是動態的,但它們以顯示文字的“器物”的靜態形式凝聚下來。中國書法具有以靜顯示動的“行為文化”性質。
(四)心態文化層
“心態文化”是文化結構中的核心部分。心態文化涵蓋各種社會心理、社會觀念和社會意識形態,是與“精神文化”含義大至相同的概念。心態文化借助于、附麗于人的物質實踐活動和產品得以顯示,同時又借助語言、文字符號給予揭示和描述。“中國書法”從本質上就是漢字的顯示。全部“中國書法”的文字內容,就是一個以文字符號構筑的復雜多樣的“意義的世界”。這個以語言符號構筑的“文化的世界”,記述和評價著“文物之邦”的歷史,是中華民族實際歷史進程的“摹本”。這是一個主觀與客觀相融合、再現與表現相統一的“文本”。被稱為中國書法的卜辭刻錄、宮廷典冊、盟書律令、軍檄契約、官方文牘、民間信札、抄經寫卷、碑文墓銘、古籍文本、著作手稿、跋語題記、名家辭賦、村社公約、族譜家訓、塔銘橋記、交易冊簿、方術隨錄等等,無不真實地、具體地顯示著一定時代社會經濟的、政治的、宗族的、道德的、風俗狀況。中國書法的文化價值與功能主要體現在心態文化層,它是中國書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文化價值的根本所在。
二
提出書法是“文化”的命題意義何在呢?
我們提出書法是一種文化,并不是為書法下定義,只是一個范圍的界定。時下人們為“中國書法”已下過各種各樣的定義,表述的方式各不相同,但使用的一個關鍵詞和核心概念是一樣的,那就是“藝術”。特別是幾位著名學者提出書法是“藝術”,甚至是“純粹藝術”、“最高藝術”等等,影響甚大。
人們把中國書法定義為藝術是基于中國書法具有很高的審美價值。但把漢字的字形放在“中國書法”作為文化的層次結構中來審視,就會發現,漢字符號的視覺審美效果是在書法文化結構的物態文化層面體現的。在整體的書法文化或一件完整的書法“作品”中,字體書體“形”態屬于物態文化層,這是書法“本體”結構的“外顯”的表層的部分。當人們對漢字構造的科學性、藝術性及書寫出來的筆法、字法、章法給予充分的估量和贊美的時候,我們看到研究者往往只限于對“作品”“物態文化層”的分析說明,并且往往忽略字體得以顯示的“器物”、材料本身的質地、色調因素,忽略一件書法“作品”的美是在書體形態與材料形態有機融合中顯示出來的這一重要事實,所以人們對書法“物態層”的研究與描述也往往是不全面的。在多層次結構的書法文化中,只就其表層結構進行分析,把它當作書法“本體”、全體,并由此概括其性質并作定義,這種研究思想和方法都值得斟酌。
在對一種文化形態作文化結構的觀察中,我們分出物態、制度、行為、心態四個文化層次,以求全面認識其內部結構中的各個文化層次并非具有同等的意義,其中心態文化層是文化的核心部分。這個核心部分體現著該種文化形態被創造的目的,因而也集中體現著該種文化形態的價值、功能。就具體的書法“作品”來說,展示漢字字跡的形態不是目的,展示出一定的文字的內容,以實現文字的記錄、傳播功能才是目的。各種書法“作品”的文字內容體現著作者、書者的思想、意識、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審美情趣等等,展示出蘊含著經濟、政治、宗教、家族、社會風習等內容的無比豐富的“意義的世界”。如果說在對“書法”這種文化現象的考察中,對物態文化層專注,而對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在物態文化層的體現可能有所忽視的話,那么忽視對書法“作品”文字內容的考察、認知則是完全不應該的。文字內容屬于書法文化的“心態文化層”,是體現“作品”價值的核心部分,丟棄了文字內容而只專注文字的物態形式,這還是一個完整的書法“本體”嗎?
我們如果從“漢字”與“書法”的關系方面作觀察,也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中國書法與漢字密切相關。而漢字同其他文字一樣,有形、音、義三要素。書寫者總是為顯“義”而構形,而并非為構“形”而構“形”,為書寫而書寫。現在的問題是,“書法”研究者僅著眼書寫者的構“形”和接受者的識“形”、觀“形”,把書寫者顯“義”和接受者的會“義”的目的丟掉了。這樣,研究者盡管把漢字的“形”分析得頭頭是道,但抽掉了漢字“文化”的核心內容,也便不能認識漢字及其顯示形態的功能與價值。
一些論者強調漢字字形獨立的審美功能,對“形”本身的藝術價值擴大、拔高,其基本論據是將漢字字形與繪畫相比附,這是違背文字的本質規定的。漢字是一種符號而不是圖畫,符號是約定的,其“形”與其表示的“義”沒有必然的聯系。作為符號顯示的漢字字“形”,其本身的文化意義、審美意義是稀薄的,不確定的。一個個漢字字“形”并非一個個獨立的審美對象,而且字“形”方面所顯示出的點畫(筆法)、結體(字法)、布局(章法)雖然可能顯示出某種“形式美”,但它在一件完整的“書法作品”中畢竟屬于“形式”,從根本上說都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并受到這種目的的制約。那些被稱為中國古代書法的各種書跡,都是具有“鄭重的用途”(啟功語)的實用性書寫,絕不是書寫者自由“創作”的“為藝術的藝術”。只用“藝術創作規律”和“藝術發展規律”難以講說這些書跡的產生與變化發展。
三
我們傾向于把“中國書法”當作一種文化現象來審視,用文化學的理論分析這種文化形態,強調面對這種文化形態的完整的“本體”,強調這個本體“外顯”和“內隱”文化結構的統一性,強調其文化結構的核心部分決定著該種文化形態的功能與價值,從而使我們能夠較為客觀地認識“中國書法”多方面的重要的文化價值和定義;而“書法藝術本質論”者則僅從藝術學的角度認識中國書法,只從書法“本體”的“外顯”的視覺的物態形式著眼,規定中國書法的藝術本質,舍棄書法“本體”中的“內隱”的、核心的部分的文化內涵,割裂了中國書法“本體”的文化結構的統一性,不適當地夸大中國書法的審美的藝術性質,這也就難能認識中國書法多方面的文化價值。
就概念來說,“文化”概念中涵蓋“藝術”,“藝術”是“文化”的一個類別。我們提出中國書法是一種文化現象,對中國書法的“藝術本質論”提出質疑,我們并不否認中國書法的藝術價值,只是不認為藝術是中國書法的“根本性質”。中國書法特別是中國古代書法,雖然是為實用而書寫,但其重要的審美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我們認為,這歷史的文化遺存具有藝術的“價值”,但不具有藝術的“本質”。中國古代的大量書跡精美者甚多,但主要為實用而書寫,“藝術創造”不是其根本的目的。今天我們把許多古代書跡“當作”藝術來欣賞,這只是“當作”而已。任何物態化文化的多方面的文化價值中,可能包含著藝術價值。“文化”說并不否認“文化”的審美價值,當然也并不否定對文化的審美研究,這是我們應當說明的。(作者:劉守安 轉自 新華文摘)
劉守安,山東東明人。首都師范大學中國書法文化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藝術博士點通訊評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同行評議專家,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中國發展門戶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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