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是一部基礎法
業界千呼萬喚、期待已久的《能源法》終將“定胎成形”。對這部法律,人們期待得實在太久了。
20世紀80年代、90年代,《能源法》的起草曾兩次動議,但都無疾而終。直到2005年,溫家寶總理親自作出批示,《能源法》起草才正式駛上“快車道”。此后,《能源法》草稿前后經歷大大小小幾十次修改,爭論依然很多。據悉,在今年初國家能源辦舉辦的新春聯歡會上,直接參與起草的部分專家一起朗誦了毛主席的《七律·長征》,以此宣誓完成此項工作的決心和勇氣。
何勇健是國家能源辦戰略規劃組處長,他告訴記者,《能源法》是調整我國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諸多法律關系的“龍頭法”和“小憲法”,是能源領域基礎性法律,起統領指導作用。
何勇健認為,《能源法》與《電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會是一部具體化的局限于行業的法律;與《節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區別,不是立足解決每一個層面的問題而制定的專項法律;與長達1000多頁的《美國能源法案——2005》也不類同,不是一部萬事俱備的統籌性法律。中國的立法框架決定了《能源法》應該是一部綱領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為國家能源的總體發展建立方向座標,對相關立法進行方針指導,而不可能僅僅是一部有局限的專業法律。
韓曉平對《市場報》記者說:“《能源法》的推出將會導致‘蝴蝶效應’,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一系列法律大調整的序曲,必將帶動《石油法》、《天然氣法》及新《電力法》的加速出臺。以《能源法》為核心的能源法律體系建設,將使國家能源安全和儲備具有了法律保障。此外,《能源法》在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效、加強能源管理體系等方面都將起到一個根本性的作用。”
《能源法》將帶來哪些變化? 對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來說,《能源法》的出臺又將帶來哪些變化?何勇健告訴記者,一旦《能源法》出臺,不少倡導的節能行為將變成強制性措施。韓曉平對記者說:“保證國家的能源安全和能源儲備,不再發生‘油荒’,就是最大的好處。”
參加《能源法》制定草案的專家、廈門大學教授林伯強表示,由于成品油定價機制的關系,國內油價滯后于國際市場,導致很多民營油企不得不承受油價倒掛所引發的虧損。“《能源法》出臺后必將對成品油的定價機制產生重大影響。”
有專家認為,《能源法》從法律上保障了國內成品油市場的長期穩定。2008年國內成品油市場價格或呈現一路小步快跑的格局。而在《能源法》頒布前,國內外成品油價差的縮小將接近于零。
《能源法》三大亮點(延伸閱讀)
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能源領域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不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關于多元化產權的描述,雖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話,但應該是《能源法》中的最大亮點。”能源專家、中國能源網首席執行官韓曉平向記者表示:“如果民資和外資不能在能源行業發揮作用的話,整個行業的效率就會大打折扣。而《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多元產權制度規定下來,意味著未來沒有回頭路可走。這一條款將給中國能源領域的多元化發展定下基調并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能源儲備制度
意見稿中提出,國家將建立能源儲備制度,規范能源儲備建設和管理,提高能源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對于能源產品儲備,將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前者由國家出資建立,企業義務儲備則由能源企業出資建立。國家將對其權益人給予合理補償。韓曉平對記者說:“建立地方能源產品的儲備很重要,可與當地經濟發展相適應。如果地方能源儲備充足,就不會發生油荒等現象了。《能源法》還規定能源儲備是企業的義務,如果完不成,就可以依法追究企業的責任了。”
價格以市場調節為主導
意見稿提出,中國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將以市場調節為主導,實行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處于壟斷經營的能源輸送價格及關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今后將實行激勵型的價格政策。而對國家限制發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產品和服務,將實行約束型的價格政策。國家還將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鼓勵能源綜合高效開發利用,支持以煤炭為原料的燃料、電力、化工產品多聯產,鼓勵熱電冷聯產、熱電煤氣多聯供等綜合梯級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韓曉平表示,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發展和使用,與現在能源的價格體制有很大的關系。中國現行的評價體制,對新能源也呈現不利的一面。如果從地方政府財政的角度上考慮,很可能是與其搞風能、太陽能,還不如去搞小煤礦。
而對于那些在新能源方面進行技術創新,但又苦于沒有門路,或是申請了專利卻難以產業化應用的企業或個人來說,《能源法》的出臺也將給他們帶來曙光。“解決農村能源貧困,發展分布式能源也在《能源法》里找到了依據。”韓曉平有些興奮地說,語調里充滿了期待。(朱悅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