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實施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并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征求了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答: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支出準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實施條例規定,準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礎上,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紤]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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