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0日公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根據這一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查處;發現應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暫行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此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按照等級進行登記,建立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復產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對整改無望或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安監總局統計顯示,截至2007年底,全國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等重點行業領域,已自查出事故隱患506.7萬處,整改率94.4%。2008年已被安監總局確定為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這一暫行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劉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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