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資委網站消息,國資委下發名為《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見》,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意見》強調,第二任期企業負責人基薪按已批復的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基薪不作為績效薪金的計算基數。全文如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分配[2007]229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見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7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以下簡稱《薪酬管理辦法》),結合中央企業負責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實際,現就中央企業負責人2007—2009年第二業績考核任期(以下簡稱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確定管理者與職工收入合理比例”的精神,進一步樹立“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的薪酬理念,建立完善的“重業績、講回報、強激勵、硬約束”的薪酬管理機制,逐步構建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與經濟效益、業績考核密切聯系、適度增長,并與職工收入分配關系協調、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二、薪酬調控的主要措施
(一)第二任期企業負責人基薪按已批復的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基薪不作為績效薪金的計算基數。
(二)完善績效薪金計算基數的計算辦法,保持薪酬水平適度增長。績效薪金計算基數仍每年進行核定,核定辦法在原基薪計算辦法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增加效益指標并加大效益指標權重,各項經濟規模指標和企業平均工資均采用當年數據。具體核定辦法另行通知。
(三)績效薪金倍數根據《考核辦法》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四)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相一致。企業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基薪與績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長,并視效益降幅適當調減;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幅度不得高于本企業效益增長幅度。
三、進一步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一)第二任期將進行中央企業負責人中長期激勵試點,相應辦法另行制定。
(二)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根據其崗位職責和貢獻確定薪酬水平,合理拉開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之間,以及其他負責人相互之間的薪酬差距。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經國資委批準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過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由國資委根據工作實際對其職務進行相應調整,只保留一個職務。在境外子企業兼職取酬的,給予境外補貼,補貼標準由國資委確定。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崗位發生變化,本人應在任職后一個月內將工資關系轉到新任職企業,其薪酬按新任職務標準支付,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進行董事會試點企業的董事會,應按照《董事會試點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并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高管人員薪酬進行管理。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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