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土資源部發布《土地調查條例》(“條例”)全文,該條例已在今年2月7日由國務院令第518號公布并施行。條例特別強調,土地調查成果是今后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根據“條例”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為了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以及統一相關分類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于2007年8月10日發布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國家標準。對于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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