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2 “十五”時期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重要活動
水力資源復查:國家組織了水力資源復查,全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年發電量6.19 萬億千瓦時,平均功率6.94 億千瓦;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5.42 億千瓦,年發電量2.47 萬億千瓦時;經濟可開發裝機容量約4 億千瓦,年發電量1.76 萬億千瓦時。
重大水電工程:“十五”時期投產的大水電站為三峽工程左岸機組(980 萬千瓦)、大朝山(135 萬千瓦)、公伯峽(150 萬千瓦),2004 年9 月,公伯峽水電站投產,我國水電總裝機容量突破1 億千瓦。開工建設了云南瀾滄江小灣(420萬千瓦)、廣西紅水河龍灘(420 萬千瓦)、貴州烏江構皮灘(300 萬千瓦)、四川大渡河瀑布溝(330 萬千瓦)、四川雅礱江錦屏一級(360 萬千瓦)和金沙江溪洛渡(1260 萬千瓦)等一批大型水電工程,在建水電項目總規模約8000 萬千瓦。
農村沼氣建設:“十五”時期,國家利用國債資金加大對沼氣的支持力度,2003-2005 年,每年投入國債資金10 億元,農村沼氣建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到2005 年底,全國戶用沼氣達到1800 萬戶,大型養殖場沼氣工程發展到700多處。發展沼氣已成為農村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重要途徑。
小水電代燃料: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解決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2003 年以來,在長江、黃河中上游已經退耕還林地區實施了“小水電代燃料”試點工程,首批試點項目涉及貴州、四川、云南、廣西、山西等5 個省、自治區的26 個縣(市)。到2005 年底,小水電代燃料工程惠及20 萬人,減少年薪柴消耗量16萬噸,鞏固退耕還林面積30 萬畝,保護森林面積156 萬畝。
燃料乙醇試點:“十五”時期國家開展了燃料乙醇試點工作,建設了4 個生物燃料乙醇生產試點項目,形成年生產能力102 萬噸,其中黑龍江華潤酒精有限公司10 萬噸/年、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 萬噸/年、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 萬噸/年、安徽豐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32 萬噸/年。在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南、安徽5 個省及河北、山東、江蘇、湖北4 個省的27 個地市開展車用乙醇汽油試點工作。
風能資源評價:為了做好風電大規模發展的前期工作,2003 年以來,國家組織開展了全國風能資源評價和風電場選址工作,主要通過氣象資料評價風能資源分布情況,并結合地形、地貌、交通和電網條件,確定風電場的場址。根據最新風能資源評價成果,全國陸地上的技術可開發風能資源約3 億千瓦。
風電特許權項目:為了促進風電規模化發展,2003 年以來,國家實施了風電特許權項目,政府承諾落實電網接入系統和全額接受風電發電量,以上網電價和風電設備的本地化率為條件,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十五”時期實施了三期招標工作,確定了總裝機容量160 萬千瓦的風電項目。
“送電到鄉”工程:為了解決西部邊遠無電地區鄉鎮所在地公用事業單位和居民的基本用電問題,2002 年,國家實施了“送電到鄉”工程,共安排47 億元資金,在內蒙古、青海、新疆、四川、西藏和陜西等12 個省(市、區)的1065個鄉鎮,建設了一批獨立的光伏、風光互補、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電站。
3、法規建設和政策措施
“十五”時期,可再生能源法規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逐步完善,為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環境。
專欄3 “十五”時期可再生能源法規建設和政策措施
法規建設:2005 年2 月28 日,《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并定于2006 年1 月1 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明確提出發展可再生能源是國家責任和全民義務,隨后相繼出臺了相關配套政策。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目標。
財稅優惠政策:國家逐步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支持力度。制定了支持風電、垃圾發電的稅收減免政策和發展生物液體燃料的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在無電地區電力建設、農村戶用沼氣建設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給予了較大的資金支持。
科技專項和產業化專項支持:國家通過科技攻關計劃、863 計劃、973 計劃和產業化計劃,共安排10 多億元資金,支持光伏發電、并網風電、太陽能熱水器、氫能和燃料電池等領域先進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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