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現將部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函告部公路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檔附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doc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所屬的橋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認定,連接鄉鎮與建制村或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實行專業化養護和個人承包養護等多種方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的市場化。
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按國務院辦公廳《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執行。
第五條 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七條 資金來源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確保農村公路正常養護,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資金。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財政資金應當逐年增加;
(二)中央財政對一些特殊困難地區,通過轉移支付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
(四)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汽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資金,其標準不得低于: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已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維持原標準,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六)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八條 計劃編制
(一)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編制應遵循“先重點、后一般,先縣道、后鄉道和村道”的原則。
(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建議計劃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編制。
(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編制下達,并監督檢查計劃執行及養護質量情況。
第九條 資金使用
(一)汽車養路費和省級財政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市、縣兩級財政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財政資金,由其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養護計劃安排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公路養護計劃,專項用于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十條 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當地審計、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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