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減災法 救災款物使用違法處分規定 過渡安置房資金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于實行保障災后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確要求在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的同時,在四川、陜西、甘肅、重慶災區重建實行特殊土地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災區恢復和重建。
實施特殊供地政策
《通知》規定,災區可以采用行政劃撥和協議出讓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對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本集體之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權互換調整;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劃撥供地,并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
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建設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部支持災區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盡快編制《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并要于6月30日前完成。《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將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民生產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形成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布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村莊和農村居民點重建用地的選擇,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綜合考慮地下水賦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條件,避開有害元素高濃度區,接近適宜耕作區、安全水源區,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證農民有地種,有水喝。
統籌土地整理復墾
《通知》規定,要統籌安排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在保障災后恢復和重建各項用地的同時,少占或不占耕地,臨時用地、過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場地時要注意剝離耕作層,過渡安置房的地面盡量采用鋪磚后覆蓋薄層水泥的硬化地面,為將來土地整理復墾、增加耕地創造有利條件。
災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中,要針對災區人多耕地少,臨時、安置占耕地多的特點,對重建過程中階段性超規模的用地、臨時用地、救災搶險用地、廢棄的城鎮村和工礦舊址、災毀耕地以及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耕地,統籌做出整理復墾安排,擬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項目,積極為災區恢復生產生活創造條件。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可調整項目實施方式,組織農民廣泛參與,確保農民在重建家園中直接受益。
城鎮選址避讓地質災害危險
《通知》要求,加快對災區新發生和存在隱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滾石和泥石流進行應急排查,特別是查明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干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災后重建的城鎮村選址,必須切實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實無法完全避讓的,必須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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