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指導意見指出,災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組織建設安居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房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下限下調為20%,項目利潤率不高于3%。
意見稱,災區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優先落實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開發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
意見提出,災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組織建設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壞不可修復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一套。
安居房建設用地將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政府可采取招投標等方式,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安居房建設。災區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適當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資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優先供應城鎮孤老病殘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毀損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意見表示,中央財政對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的資金補助,按照平均每戶2.5萬元補助地方;對受損需要除險加固的城鎮住房,適當補助地方。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分配,向地震災區傾斜。對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地震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明確免收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