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新修訂的三個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理解三個條例的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4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增值稅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對于保障財政收入、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制約了企業技術改進的積極性。隨著這些年來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各界要求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的呼聲很高。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適時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十一五”規劃明確在“十一五”期間完成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已先后進行改革試點,取得了成功經驗。為了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有必要盡快在全國推開轉型改革;尤其為應對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擴大需求,作為一項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擴大生產,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舉措,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緊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業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扣除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一變化,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關于不得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有沖突。因此,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需要對增值稅條例進行修訂。
問:增值稅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考慮到當前經濟形勢和轉型改革的緊迫性,此次對增值稅條例進行修訂的原則是:
(一)確保改革重點,不作全面修訂,為增值稅轉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二)體現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穩定,將現行政策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
(三)滿足征管需要,優化納稅服務,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執法行為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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