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違法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最高將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條例》規定,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原料、違法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拆除、銷毀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并處100萬元的罰款。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的罰款,拆除、銷毀用于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將被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交由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單位無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超出進出口許可證的規定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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