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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外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家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第三條 從事對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應當一致。
第四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本指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進行現場核實調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對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的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
第九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國家可以對貿易外匯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企業名錄管理
第十條 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狀況及其合規情況注銷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應當簽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承諾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外匯局對新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實行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