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出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企業收取貨款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支付貨款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
第一章 企業名錄管理
第三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需持《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見附1)、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2)及下列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匯局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后為其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于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第四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應當簽署《確認書》。區內企業在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并簽署《確認書》后自動列入名錄。
第五條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第六條 名錄內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在30天內主動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一)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被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
第七條 名錄內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外匯局可將其從名錄中注銷:
(一)發生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情況;
(二)區內企業已辦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注銷手續;
(三)連續兩年未發生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四)外匯局對企業實施現場核查時,通過企業名錄登記信息所列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外匯局對于本細則實施后新列入名錄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在其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內,外匯局進行政策法規、系統操作等輔導。
企業應當在輔導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材料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
第九條 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不在名錄的企業應當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