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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15日起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根據草案,征收險種從三項擴至五項,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個人納入參保主體
草案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
欠繳社保費將發補繳催告書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情況,草案規定了多項強制征繳措施。用人單位如果欠繳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10日內對其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
若用人單位仍逾期不繳,社保經辦機構可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報所屬社保行政部門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并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將要求其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產抵繳社保費的處置方式。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的,社保經辦機構將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逾期不繳或者補足的,還將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參保者可委托銀行代扣
目前,各地社保費有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也有的由稅務機關征收。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草案明確,無論是社保征收還是稅務征收,社保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草案同時明確了社保經辦機構的征收資格,只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政府決定其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保費征收機構。
草案對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情況也做了明確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應當辦理繳費申報,并可以通過網上申報。其可在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托銀行或者金額機構代扣。(記者韓宇明)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起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相比于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新草案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首次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措施,包括發送催告書、通知銀行劃撥、經擔保協議延期繳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