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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昨天起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相比于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新草案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首次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措施,包括發送催告書、通知銀行劃撥、經擔保協議延期繳費等。
根據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人力社保部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擬定新規:社保經辦機構擬于用人單位欠繳保費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并由所屬社保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如賬戶余額少于應繳保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保費的,可申請法院拍賣財產抵繳保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15日。(首席記者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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