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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是指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由于工作不負責任,對負責或者分管領域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以致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真,無法客觀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進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統計法》第六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調查制度。該規定明確了有關領導人員對統計工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如果一個地方、部門、單位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并造成不良后果,有關領導人員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處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領導人員對嚴重失實統計數據應當承擔的責任,一方面加大了領導人員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所負責任的懲戒力度,另一方面能夠促使領導人員切實負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職責。
根據《處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造成不良后果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