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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統計數據的搜集、整理、匯總和上報過程中,故意不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統計資料,或者明確表示拒絕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
《統計法》第八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部門統計調查,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基本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無償地向本級人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故意不按時或者拒絕向有關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統計資料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處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