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我國自1985年建立GDP核算制度以來,核算方法不斷完善,數據修訂和發布程序逐步規范。2003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的改革》(國統字【2003】70號)文件,提高了核算GDP的透明度。
(一)關于季度GDP核算和數據發布程序
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進行。初步核算數于季后20日左右公布;初步核實數于季后110日左右公布;最終核實數于次年年底公布。
(二)關于年度GDP核算和數據發布程序
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進行。初步核算數在進度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次年1月20日左右發布,并在2月和5月出版的《統計公報》和《中國統計摘要》上使用;GDP初步核實數在專業年報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次年9月在《中國統計年鑒》上發布。最終核實數在年報、部門會計、財政決算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第二年5月在《中國統計摘要》及其他出版物上發布。
如果有了經濟普查或核算方法調整或分類標準發生變化,也對GDP歷史數據(年度和季度)進行修訂。比如,我們根據2004年經濟普查資料重新核算了2004年GDP,并對GDP歷史數據進行了修訂。
與國外相比,我國無論是季度GDP還是年度GDP,發布時間都是非常早的,同時,修訂次數也是少的。隨著我國GDP核算基礎數據的不斷豐富,對季度GDP和年度GDP數據的修訂次數有可能適當增加,使GDP的核算結果更加接近實際。(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